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救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校《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根据我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资助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困难补助工作,对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困难补助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困难补助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型及对象
第五条 困难补助资助项目包括“绿色通道”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助优补助和专项补助。
第六条 困难补助资助对象。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我们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贵州交流生。临时困难补助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一类)。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二类)。
(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三类)。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困难补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附有关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给出学院意见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资助标准。
第五章 “绿色通道”补助
第九条 “绿色通道”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条 申请材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伟德国际victor1946本科生“绿色通道”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补助内容。补贴及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可包括生活补贴、床上用品、爱心礼包等。具体发放物资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因遭受突发变故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伟德国际victor1946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3),《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诚信承诺书》(附件4)。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一类情况,补助金额最高4000元。
(二)二类情况,补助金额最高2000元。
(三)三类情况,补助金额最高1000元。
第十五条 自申请日计算之前一年内各类受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该项补助。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受助者在一年内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如学生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仍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建议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项目。
第七章 助优补助
第十九条 助优补助是用于为参加考研和校级以上(不包含校级)学科竞赛需购买相关书籍和资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伟德国际victor194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优补助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核准,上限如下:
(一)考研相关的书籍及资料费,资助金额最高300元。
(二)参加各类校级以上学科竞赛,资助金额最高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类竞赛项目,需与教务处竞赛名录保持一致。
第八章 专项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补助是对所划拨资金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用途的资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补助内容分为校内专项补助及校外专项补助。校内专项补助主要有冬衣补贴、寒假返乡补助、古尔邦节补助等。校外专项补助主要有饮用水、洗澡、电话补助,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资助,西藏籍生源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专项补助申请与审批流程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专项补助的评审与发放按照拨款单位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困难补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发放报表,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困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bv伟德国际1946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